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3749号原告肖峰。委托代理人王小青,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林。被告王和。被告俞群玲。
原告肖峰与被告周荣林、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狄毅琼独任审判,后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追加俞群玲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峰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峰诉称:2014年6月25日、2014年9月25日被告周荣林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同时被告王和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被告周荣林借款后分文未付,被告俞群玲作为其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周荣林、俞群玲归还原告肖峰借款19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王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周荣林、王和、俞群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荣林、王和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肖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周荣林因生意需要向肖峰借到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并由王和作借款担保人,本人王和愿意为周荣林担保,用巴城镇翡翠湾花园XX-XXX室房产抵押。次日,原告向被告周荣林账户转账100000元。2014年9月25日,被告周荣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安装空调业务需要今向肖峰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正。被告王和在担保人处签字。另查明:被告周荣林与被告俞群玲于XXXX年XX月XX日在昆山市登记结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在昆山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借条、汇款明细、结婚登记申请书、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查询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周荣林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及转账凭证在卷,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借款的金额,原告主张15万元中的5万元及4万元系现金交付,被告未到庭抗辩,且有借条为凭,故本院认定借条中载明的19万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率,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依法调整为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王和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未明确保证方式,故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因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于该期间向被告王和主张过保证责任,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俞群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俞群玲与被告周荣林在借款当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荣林、俞群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峰本金1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4790元,由被告周荣林、俞群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 判 长 狄毅琼
人民陪审员 李 花
人民陪审员 龚惠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雪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