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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38号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晓瑛、孙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张晓瑛,孙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朴康喆(PARKKANGCHEOL)。委托代理人XX,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瑛,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孙佳,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瑛、孙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孙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邹巧弟

审 判 员  沈慧芬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