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朴康喆(PARKKANGCHEOL)。委托代理人XX,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瑛,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孙佳,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瑛、孙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孙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邹巧弟
审 判 员 沈慧芬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