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稷民一初字第2015-314号原告马小青,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广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志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杨玉珍,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原告马小青诉被告吉志杰、杨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对阴稳明提供的担保车晋MYW9**桑塔纳牌轿车一辆及对冯冲提供的担保车晋MSC6**北京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于2015年11月23日对被告吉志杰居住的位于稷山县富强苑小区南院东边一单元二楼西门单元楼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青的委托代理人彭广业、被告杨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志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小青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吉志杰于2014年4月23日、2015年1月31日以做生意为由,分别向我借款20000元、79000元,共计99000元。双方约定:“我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月利息为1.5%”。协议约定后,我给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但是,我自2015年5月份开始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二被告均负还款责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以月利息1.5%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二被告互负连带还款责任。原告马小青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两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数额。被告杨玉珍的质证意见为:对2014年4月23日的借款20000元无异议,对2015年1月31日的借款79000元有异议,而且钱数也不符。
被告杨玉珍辩称:2014年4月23日的2万元借款属实,我清楚。但2015年1月31日的79000元借款这里面有多余的几千元,2015年正月我给原告还过3000元,并且,还有一辆晋M339**普桑车抵给原告。因我是做衣服生意的,原告也从我这多次买衣服,但均未支付现金,大概1000元。这两笔借款原告均说是其姐姐的钱,让我赶紧还,但我们双方有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姐姐在广场对我进行话语上的威胁,自此后,我便没有归还过原告借款。关于有无利息我不清楚,以借条为准。被告吉志杰既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3日、被告吉志杰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1月31日,被告吉志杰再次向原告借款79000元,两次借款共计99000元。同时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诸我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被告吉志杰向原告马小青借款9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被告吉志杰未到庭,但有其给原告立写的借条为证,并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借据虽为被告吉志杰一人出具,但被告杨玉珍与被告吉志杰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玉珍虽对79000元的借款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依法对所借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请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月利率按1.5%计算,因双方在条据上并无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志杰、杨玉珍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小青借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计息按月利率0.5%计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吉志杰、杨玉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33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俊武
代理
审判员 薛卫红
代理
审判员 任洋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