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902民初1251号原告王洪亮,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王洪光,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秦培毫,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洪亮、王洪光诉被告秦培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鲁亚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培毫于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洪亮、王洪光工资款15000元;2016年6月10日前付原告王洪亮、王洪光工资款15000元。
二、其他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王洪亮、王洪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鲁亚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