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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财保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福建骏恒贸易有限公司、刘光谊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福建骏恒贸易有限公司,刘光谊,刘雅云,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财保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金山北路37号。负责人张光城,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泽平,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福建骏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湖滨南路92号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谊。

被

申请人:刘光谊,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

申请人:刘雅云,女,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

申请人: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浅水湾小区2号楼二层。

负责人:陈荣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骏恒贸易有限公司、刘光谊、刘雅云、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5)榕仲受字第611号),于2015年12月25日由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景园x号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韩房权证福安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9)第、号]。2016年1月26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2016)保字第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将财产保全提交本院处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景园x号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韩房权证福安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9)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曦

审判员 王庆源

审判员 缪希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梦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