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207号
原告:程武。
委托代理人:樊桂,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菜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银,该公司职员。
原告程武与被告广西菜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桂,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莫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菜市通系统(一期)五个核心子系统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菜市通系统(一期)五个核心子系统,该系统于2014年8月开发测试完成,于当月27日正式上线运行,同年9月10日完成验收,但被告尚有100000元系统开发款未付给原告。2014年11月,原告委托案外人欧启伦与被告签订《外包软件开发未付款支付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剩余85000元于2015年3月25日前分四次付清,逾期未付的,需额外支付日息万分之五的违约滞纳金。但至今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不付分文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1、支付原告系统开发欠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滞纳金(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至全部付清止);2、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辨称:1、原告提供《外包软件开发未付款支付协议书》非原告本人签署,原告无权以此协议要求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及违约滞纳金;2、被告法定代表人对系统验收情况并不知情,且原告提供的系统验收报告上的签字确认人并非被告指定的验收代表,其无权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确认;3、原告提供的服务系统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不稳定,经被告多次催促问题并未妥善解决;4、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系统开发款,但原告至今仍未向被告开具已付款项的发票,被告因此拒付剩余的100000元系统开发款。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归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系统开发余款100000元及相应违约滞纳金。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外包软件开发未付款支付协议书》,证明被告欠付原告系统开发款100000元的事实,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还需支付违约滞纳金;2、《菜市通系统(一期)五个核心子系统开发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3、《菜市通系统(一期)五个核心子系统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中原告的签名是欧启伦,并非原告本人;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的证明力有异议,被告法定代表人对验收事项不知情且验收代表不是被告指定的,该证据不能证实系统已经通过验收。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虽然不是原告本人签名,但签字人欧启伦是原告确认的代理人,故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对证据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至于证据3的证明力,该证据具备被告验收人员的签名及被告盖章,可以证实原告开发的系统已经通过被告验收。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综合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菜市通系统(一期)五个核心子系统开发合同》(以下简称“系统开发合同”),合同第一、二、三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菜市通系统(一期)的内网客户服务接口子系统、公网客户服务接口子系统、商盈通接口子系统、银行交易结算接口子系统及运营管理子系统共五个核心子系统的软件开发,甲方负责提出需求,并协调各项资源,乙方负责整理系统的需求,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在项目开发完成后,程序源代码使用权以相关的技术文件完整地交给甲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系统安装部署并确保开发修改过的功能模块及关联功能正常运行等;第五条约定:合同金额为20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开发款100000元,乙方交付系统给甲方安装部署,在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开发款余款1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系统开发款,原告依约开始系统开发工作。2014年9月10日,被告对菜市通系统(一期)五个核心子系统进行了验收,《菜市通系统(一期)五个核心子系统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显示内网客户服务接口子系统、公网客户服务接口子系统、商盈通接口子系统、银行交易结算接口子系统及运营管理子系统的各项功能均已验收通过;验收意见为“经过几个月的软件研发及测试,菜市通系统(一期)已经于2014年8月27日正式上线运行,至今已经正常运行两周;合同约定的功能,全部验收通过”等,签字确认人为黄俞舒、××;领导意见为“功能全部完成,运行稳定可靠,验收通过”,签字确认人为欧启伦并盖有被告的公章。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系统开发余款,被告(甲方)与原告(丁方)及案外人李庆聪(乙方)、田涛(丙方)于2014年11月签订了一份《外包软件开发未付款支付协议书》(以下简称“未付款支付协议书”),该协议书第3条、第6条载明:菜市通系统(一期)的五个核心子系统已经在2014年9月10日完成验收,目前甲方仍有100000元没有付给丁方,甲方应在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给丁方,剩余85000元甲方从2014年12月开始分四个月每月25日前支付该款的25%(21250元),在次年3月25日前全额付清。对于逾期未付的,需额外支付日息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协议落款处的被告方签名为委托人莫银并盖有被告公章,原告方的签名为委托人欧启伦。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告仍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系统开发余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庭审中,被告认可欧启伦、黄俞舒、××为被告员工,其中欧启伦为菜市通系统(一期)五个核心子系统项目的负责人。原、被告确认欧启伦从被告处离职后,作为原告的委托人与被告签订了未付款支付协议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系统开发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系统开发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系统开发工作并通过了被告的验收,被告称原告开发的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系统开发款,剩余100000元系统开发款未支付给原告,双方就此签订了未付款支付协议书,对被告欠付系统开发款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确认。
被告辩称该协议中原告不是本人签名,但原告签名人欧启伦是原告的委托人,且协议书具备被告委托人的签字及被告公章确认,因此该协议书真实有效,被告应当依照协议书中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系统开发欠款100000元,被告以原告未向其开具已支付系统开发款发票为由拒付系统开发欠款,但未开发票属于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无关,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系统开发欠款10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鉴于双方还在未付款支付协议书中约定了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该约定属于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系统开发款欠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未付款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是分期支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自首期欠款逾期之日起以欠款总额作为本金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分段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菜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程武支付系统开发欠款100000元;
二、被告广西菜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程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以本金15000元计,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以本金36250元计,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以本金57500元计,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以本金78750元计,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计,均按每日万分之五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广西菜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赔偿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明明
审 判 员 潘小青
代理
审判员 韦思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