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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66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展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展雄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柏贸易有限公司,黄顺池,陈狄夫,吴锡恩,吴银珍,傅展盛,黎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27996478-9。负责人吴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展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A区三座三、四层107号房。法定代表人傅展盛。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49-51号商铺八号之308。法定代表人吴锡恩。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东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一街B43号商铺之一。法定代表人黄顺池。被执行人黄顺池,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狄夫,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锡恩,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银珍,女,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傅展盛,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艳明,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柏贸易有限公司、黄顺池、陈狄夫、吴锡恩、吴银珍、傅展盛、黎艳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425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敬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