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7833407-9。负责人艾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国良,男,汉族,1955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少群,女,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何国良、杨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国良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2833.42元及利息、复利;律师费19000元,被执行人���少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687.98元、财产保全费1879.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2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何国良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914、915、916、917房被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为(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52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918房被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为(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46号,本院向该院发函是否将上述房产交由本院处置,该院称上述案件暂未进入执行阶段,因此无法答复本院���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90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建聪
审 判 员 钟松毓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