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6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旭君。被执行人王卿。被执行人赖红赞。被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洪旭君、王卿、赖红赞、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洪旭君、王卿、赖红赞、王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90000元和利息2741.8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5元、执行费129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洪旭君、王卿、赖红赞、王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旭君、王卿、赖红赞、王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洪旭君、王卿、赖红赞、王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洪旭君、王卿、赖红赞、王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