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29号 原告冯文和,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石梯镇冯山村一组人,现住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6910094976。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张岭水电三局机关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和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文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文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贤慧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