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443、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克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2016)粤01民辖终443号(简称为“民辖终443号”,下同)、原审案号:()穗海法生民初字第953号(简称为“原审初953号”,下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珊(民辖终444号、原审初949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P46812()。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蒋月平,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953-1、9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该系列案件数量多,涉及人员广,社会影响重大,涉案标的额较大。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件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两件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志刚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