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636-3号
申请执行人:邢善莲,女,汉族,1961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安徽省当涂县层。
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室。
被告:马胜利,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号。申请执行人邢善莲与被申请人赵勇、李敏、马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善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勇、李敏、马胜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邢善莲给付人民币4198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250元、执行费6262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胜利所有的位马鞍山市××号号房屋一套。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已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照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