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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97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张可永、张红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张可永;张红艳;张静文;王永全;芜湖矿乐阀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9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住所地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负责人:水恒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可永,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红艳,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静文,女,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王永全,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矿乐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静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可永、张红艳共有的房屋(坐落在湾沚镇xx小区xx幢xx室)和被执行人张静文、王永全共有的房屋(坐落在湾沚镇xx小区xx幢xx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