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