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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80号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