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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非字第545号

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同元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同元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组织机构代码00253381-2。法定代表人林增丰,局长。被执行人刘同元,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行审字第27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同元食品监督行政罚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在规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截止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1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非字第5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伦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