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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379号

黄明华与陆广由、陆广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明华,陆广由,陆广忠,黄诚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3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明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广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广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诚勇。

上诉人黄明华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上诉人黄明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凌文楼

审判员 玉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