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252号原告陈君海,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阮炳全,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曾素云,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海与被告阮炳全、曾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君海负担。
审判员 洪良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柳诗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