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546号
原告:戴露露,女,199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丁友龙,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露露诉被告丁友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露露负担。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律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