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21号申请执行人毛波,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横。被执行人杨正雄,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杨金横,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820006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杨正雄、杨金横在银行的存款8200060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杨正雄、杨金横价值820006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春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