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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21号

毛波、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毛波;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杨正雄;杨金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21号申请执行人毛波,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横。被执行人杨正雄,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杨金横,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820006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杨正雄、杨金横在银行的存款8200060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杨正雄、杨金横价值820006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春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