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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566号

穆清霞、淄博万泰建筑骨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纠纷
当事人
穆清霞;淄博万泰建筑骨料有限公司;栾鹏;耿强;滕劼;张小娟;淄博悦舜商贸有限公司;王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03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穆清霞,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淄博万泰建筑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民发路47号。 被执行人栾鹏,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耿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滕劼,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张小娟,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悦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二路175号201室。 被执行人王立红,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万泰建筑骨料有限公司、栾鹏、耿强、滕劼、张小娟、淄博悦舜商贸有限公司、王立红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42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