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173号原告范某,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朱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 判 员 田伟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成才
书 记 员 邹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