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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民初173号

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173号原告范某,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朱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 判 员 田伟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成才

书 记 员 邹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