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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559号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余晓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余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559号

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86865-4。

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晓燕,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租金65840.95元,滞纳金、违约金19031.33元,律师费2000元,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957元,合计90429.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5840.9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晓燕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0429.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5840.9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