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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38号

徐维峰与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维峰;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4民初38号原告徐维峰,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连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朱阿鲸。第三人霍学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何文涛,宁夏方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峰与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霍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杨远慧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