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苏德超群,男,达斡尔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塔城市。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万祥,男,汉族,1945年9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万华,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德荣林,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德超群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李万祥、李万华、德荣林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人苏德超群向我院出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孙 志 宽
审判员 杨 海 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