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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执675号

苏德超群与李建军、李万祥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德超群,李建军,李万祥,李万华,德荣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苏德超群,男,达斡尔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塔城市。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万祥,男,汉族,1945年9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万华,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德荣林,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德超群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李万祥、李万华、德荣林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人苏德超群向我院出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孙 志 宽

审判员 杨 海 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