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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449号

申请执行人程庆堂与被执行人刘民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庆堂,刘民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程庆堂,男。被执行人刘民乐,男。申请执行人程庆堂与被执行人刘民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民乐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刘民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 # xB;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   国   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