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201号原告邓某某,女,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兴,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