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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201号

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201号原告邓某某,女,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兴,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