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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15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马长成、周贤富、马小平、陈霞、马素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马长成,周贤富,马小平,陈霞,马素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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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张家隆,行长。被执行人马长成,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周贤富,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马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陈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8日,住四川省市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马素碧,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申请执行马长成、周贤富、马小平、陈霞、马素碧借款合同纠���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未受偿为借款本金135815.5元及判决确认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邦槐

审 判 员  黄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