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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426号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忠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江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戴忠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426号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880810—9。住所地:云南省江川县大街街道景新路。委托代理人孔富有,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江川县。系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戴忠信,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江川县。

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忠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鸿泳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祁丽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