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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461号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461号原告杜某某,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者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