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95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郑兴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032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勇(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4#钞的存款人民币5257642.3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