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薛德富,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顾全,男,1965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路长久,男,1974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谢永祥,男,1964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谢永全,男,1958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薛德富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顾全、路长久、谢永祥、谢永全给付人民币9,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全、路长久、谢永祥、谢永全现无执行能力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薛德富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薛德富发现被执行人顾全、路长久、谢永祥、谢永全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康宇光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