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爵士丹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自编2219)房iv>
法定代表人:余沛倪,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爵士丹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9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爵士丹尼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饶田田
代理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