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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74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汪增武、洪永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汪增武,洪永梅,汪增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告汪增武,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洪永梅,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汪增文,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增武、洪永梅、汪增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0元,减半收取5285元,保全费3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彩芸

代理

审判员  范 涛

代理

审判员  袁慧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