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告汪增武,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洪永梅,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汪增文,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增武、洪永梅、汪增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0元,减半收取5285元,保全费3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彩芸
代理
审判员 范 涛
代理
审判员 袁慧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