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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18号

高政委与陈显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政委,陈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18号

原告:高政委,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陈显平,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政委诉被告陈显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政委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政委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政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政委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吕攀?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