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18号
原告:高政委,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陈显平,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政委诉被告陈显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政委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政委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政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政委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吕攀?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