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郑晓华。被执行人王阿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华与被执行人王阿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阿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0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