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94号原告龙树光,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鹿寨县,委托代理人韦天明,鹿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万芳,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龙树光与被告罗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树光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树光以被告罗万芳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龙树光承担。
审 判 员 张舒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韦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