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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657-1号

杜万平、孙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万平,孙丰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平,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被执行人孙丰华,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担保人耿国龙,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燕崖镇南安乐村。本院在执行杜万平诉孙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耿国龙提供保证担保,当事人保证于2016年2月4日前履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担保人耿国龙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06000元及损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朝程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邢 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蓝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