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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执43号

徐飞、赵沛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飞,赵沛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43号申请执行人徐飞,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赵沛多,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徐飞与被执行人赵沛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温文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赵沛多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60元。权利人徐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海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刘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