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福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波三我,男,1977年01月01日生怒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福贡县人,住福贡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福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大三才,男,1980年09月13日生怒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福贡县人,住福贡县。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福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李波,男,1987年08月11日生怒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福贡县人,住福贡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福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贡县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剑、代理检察员余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和田某(到案后潜逃)、缅甸人“阿邓”(在逃)五人在一起喝酒闲聊过程中,相互邀约达成协议,准备一起去盗割山香果树瘤板。之后五人各自准备好生活物资及使用到的油锯和汽油后,一起来到福贡县内,在9棵山香果树的根茎部上共锯割了27片树瘤板,后以33000元的价格将27件山香果树瘤板卖给了由波三我联系的老板四三付(另案处理)。经鉴定,从现场提取到的一份检材属樟科植物黄金樟,别名山香果树,该树种为非保护树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和田某(到案后潜逃)、缅甸人“阿邓”(在逃)五人在一起喝酒闲聊过程中,谈到黄金樟树瘤板很值钱,五人遂相互邀约并达成协议,准备一起去国有林区盗割山香果树瘤板出售谋利。之后五人各自准备好生活物资及油锯和汽油后,一起来到福贡县内,分别在9棵山香果树的根茎部上共锯割了27片树瘤板,背回到棉谷新村后以17000元的价格板卖给了收购树瘤板的老板四三付(另案处理)。扣除各种费用1350元后,余款五人均分。经鉴定,被盗割木材属樟科植物黄金樟,别名山香果树,该树种为非保护树种。另查明,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的户口证明;4、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对盗割9棵黄金樟树根部切面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对收购树瘤板的老板四三付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四三付的证言;7、证人四三付对三被告人藏放树瘤板地点(桑某家房屋)的辩认笔录及照片;8、证人李某、腊剑山、文某、英小妞、和四波、介某、波四张的证言;9、林木检验鉴定意见书[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5)林某字第17号];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现场照片;1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及实物;12、被告人杨李波在福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匹河信用社开户的信用社帐户卡卡交易明细1份(户名杨李波,卡号62×××58)。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三我、大三才、杨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邀约盗割国有林区林木的根茎部分,用以出售谋利,共获利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盗窃数额认定不当,应为17000元,本院予以纠正。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受他人影响和利益驱动下,相互邀约后实施盗割树瘤板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定罪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波三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大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三、被告人杨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川野牌,桔红色),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文荣
审判员 任四叶
审判员 彭佩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桑丽丽附:与判决相关的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