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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154号

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与孟令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孟令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154号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中北镇李楼村南。法定代表人李树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锐,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振,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世纪星园2栋6层607-612房间。负责人王绍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熹,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安自强,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令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