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2093号原告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松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聪,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翠儿。被告东莞市横沥溢彩纸制品厂,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孙玉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6412。被告孙玉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6412。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横沥溢彩纸制品厂、孙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于2016年2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吉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