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杨晓云,男,1982年4月9日生云南省永平县。
被告:王仕伟,男,1986年9月13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晓云与被告王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晓云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云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撤诉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杨晓云负担。
审判员 李子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安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