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66号

杨晓云与王仕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晓云;王仕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杨晓云,男,1982年4月9日生云南省永平县。

被告:王仕伟,男,1986年9月13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晓云与被告王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晓云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云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撤诉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杨晓云负担。

审判员  李子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安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