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被执行人侯强,男。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意,经理。李俊与侯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存款343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党军生
审判员 林增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