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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108号

李俊与侯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侯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被执行人侯强,男。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意,经理。李俊与侯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存款343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党军生

审判员 林增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