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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字第6223号

赵翠霞与郑州市大乘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翠霞,郑州市大乘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6223号原告赵翠霞,男,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郭阔,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被告郑州市大乘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葛嘉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霞诉被告郑州市大乘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赵翠霞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翠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晨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