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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065号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家分社、刘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家分社;刘思华;刘文东;刘思军;刘玉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家分社,住所地商河县沙河乡燕家街。代表人田勇,主任。被执行人刘思华,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文东,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思军,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玉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家分社与被执行人刘思华、刘文东、刘思军、刘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思华、刘文东、刘思军、刘玉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家分社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刘思华、刘文东、刘思军、刘玉俊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880元,案件受理费137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50元,待被执行人刘思华、刘文东、刘思军、刘玉俊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