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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1419号

兰文臣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1419号罪犯兰文臣,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0日作出(2001)庆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文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01)黑刑一复字第17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文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以(2004)黑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10月20日以(2006)黑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50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1月17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根据该犯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兰文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兰文臣予以减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文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兰文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兰文臣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文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元彬

审 判 员  徐 向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