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62号
原告:李应聪,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安徽佳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赵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李志华,均系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聪诉被告安徽佳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10时0分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应聪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应聪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汉
人民陪审员 李力保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苑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