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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62号

李应聪与安徽佳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应聪,安徽佳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62号

原告:李应聪,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安徽佳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赵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李志华,均系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聪诉被告安徽佳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10时0分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应聪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应聪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汉

人民陪审员  李力保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苑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