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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9780号

刘某、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97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某,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邓某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经济帮助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债务人邓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某与案外人邓显发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产权证号:03XXXX284、03XXXX2**),本院依法查封;同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有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执行款101552.78元。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1552.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9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晓娜执行员  高方宗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