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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203号之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闫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闫路路,刘娜娜,王长松,徐玉张,郝连芝,周志明,王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2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地址:河间市城垣公园对过。法定代表人孔春林行长被执行人闫路路,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娜娜,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长松,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徐玉张,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郝连芝,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周志明,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艳,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闫路路、刘娜娜、王长松、徐玉张、郝连芝、周志明、王艳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河执字第2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闫路路所有的牌照为冀J×××××比亚迪F3轿车一部,并于2015年12月16日以评估保留底价32130元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该车辆,无人竞拍致使该次拍卖流拍。2015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向本院递交申请同意以车辆评估价32130元折抵上述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321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闫路路所有的牌照为冀J×××××比亚迪F3轿车一部作价3123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抵偿债务32130元。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向红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