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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666-1号

凌一飞与罗穆腾、王燕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一飞,罗穆腾,王燕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666-1号申请执行人凌一飞。被执行人罗穆腾。被执行人王燕琳。申请执行人凌一飞与被执行人罗穆腾、王燕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罗穆腾、王燕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凌一飞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2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17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穆腾、王燕琳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穆腾、王燕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凌一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罗穆腾、王燕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6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凌一飞如发现被执行人罗穆腾、王燕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